| B7: 地产·商业
  • 前十月写字楼成交量比肩去年全年

      □本版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罗莎琳  在商业地产库存压力大的情况下,本月初,广州市城市更新局发布《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明确,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缴交土地出让金可分期缴纳,首次缴交比例不低于30%,余款1年内缴清。城市更新项目建成的商服类物业,可向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非法人单位销售。业内人士表示,未来商业物业成交或将进一步回暖。  写字楼 企业总部组团签下过万平米大单  合富大数据显示,10月全市写字楼成交量为74421平方米,同比去年峰位下降23.8%,环比减少6.9%。在大宗交易支撑之下,写字楼市场自今年6月以来成交走势稳定向好,月成交量环比波动幅度较小,连续五个月处于7万~8万平方米的较高水平。本月写字楼有两大项目获得新增预售,分别是广州绿地城及万科世博汇,其中万科世博汇首次取得写字楼预售证,是一栋39层高写字楼。  今年1~10月广州写字楼成交量合共62.25万平方米,已达到去年全年水平,预计11及12月仍会有不俗的成交表现,广州2018年写字楼成交量将稳超去年。据悉,本月写字楼市场继续由大宗交易主导,出现多宗写字楼大手交易,其中前三个项目大手成交面积都超1万平方米。增城区合景誉山国际表现较为抢眼,成交超过1.7万平方米,占据成交榜首;排第二、第三位的壹品E·Park和粤海广场则以多个整层交易的形式录得上万平方米的大单;力达广场A1栋高区大手网签达成8239平方米的交易量;此外,上榜的保利金融大都汇、路福联合广场两个项目也是整层签约。  合富辉煌(中国)商业地产总经理张智斌指出,写字楼大宗交易从一开始主要集中在核心商务板块如天河北、珠江新城,逐步扩展到现在的各大板块均时有呈现。一方面,核心板块供应日渐稀缺,可供整售的货量选择很少;另一方面,次核心以及新兴商务板块,都有各自的产业规划、市政建设等利好推进,如黄埔临港CBD、番禺南站及万博、科学城以及知识城等,受到越来越多公司企业关注,大宗交易亦在增多。未来随着集聚效应的加强,预计各大新崛起的商务板块办公物业交易将持续畅旺。  公寓 本月大量新货供应 创年内新高  公寓方面,合富大数据统计显示,本月成交量为80673平方米,同比去年低位大幅上升295%,环比也有15.7%升幅。公寓市场在今年5月开始成交得以回升,之后保持较稳定的水平。  备受关注的项目当数位于金沙洲板块的广州城投保利金沙大都汇,10月27日首次开盘推出6号楼,人气旺盛。项目首推55~79平方米精装复式两至四房,总价140万元起,预计项目成交将在接下来的月度网签呈现。  本月网签方面,来自天河北的远洋天骄广场B-1栋公寓为整栋出售,合计成交超2万平方米,占据10月成交榜首;榜单第二位是近期成交活跃的广州国际空港中心,本月累计成交超1.7万平方米。除了远洋天骄广场、敏捷御峰国际和合景天峻有平层公寓成交外,其他项目均为小面积复式公寓,双钥匙户型等投资属性仍较受到市场青睐,合计占据榜单七成席位。张智斌指出,整售概念正逐步从写字楼蔓延到公寓市场,不少大客户将在公寓大宗交易后进行运营及管理,从而丰富物业功能。  供应方面,本月公寓市场新增供应达22.6万平方米,是今年以来公寓月度供应量之最,不少项目都有大量新货,例如广州城投保利金沙大都汇获得近6.6万平米预售货量,包括超千套的48~79平方米跃式及复式公寓。其余大部分项目都有近两万平米的新货供应量,产品方面,除平层、复式及跃式,也有小独栋,如招商金山谷、金地壹阅府有超300平方米大平层公寓推出。随着公寓市场逐渐回温,开发商推货的积极性也有所增强,预计届时成交也将会被带动。  商服类物业 放宽销售对象限制 或迎来购买力  11月2日,广州市城市更新局发布《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对旧村庄全面改造、旧城区连片改造、国有土地上旧厂改造等城市更新工作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缴交土地出让金可分期缴纳,首次缴交比例不低于30%,余款1年内缴清。城市更新项目建成的商服类物业,可向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非法人单位销售。去年底发布的旧改商服类房地产项目可以不执行“3·30”新政中,商服类最小分割单元不得低于300平方米的规定。  业内人士表示,在公寓市场成交逐渐回升之际,旧改商服类物业再度得以放宽对销售对象的限制,无疑是给整个公寓市场打了一剂强心针。这两项对于旧改商服类项目作出的调整细则,使得旧改商服物业“面积限制”、“销售对象限制”将齐解绑,大大提升物业灵活性,而这些特定的规则使得这类旧改商服物业具有相应的稀有性。  不过,广州链家市场战略官周峰认为,对商业的影响还要看具体的项目的公示要求。而且这种项目,是必须在三旧改造范围内的,数量不会多,但确实会对商业地产有利好。

  • 丈夫代妻卖房 合同被判无效

      2017年4月,付某携带其妻张某的身份证原件,经中介公司居间,将登记在张某名下的房屋卖给了李某。2017年12月,张某以付某卖房未经其授权,事后也未获得其追认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付某与李某所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李某认为,付某故意隐瞒未获得其妻张某授权的事实,而中介公司对张某是否授权给付某代理其买房事宜也未尽审查义务,故诉请法院要求付某与中介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因付某无权代理,付某代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中介公司在未对付某的代理身份进行审核、确认的情况下就积极促成交易,其不当行为明显。因此,付某和中介公司的不当行为是导致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李某在交易中未尽到合理充分的注意义务,对合同的无效亦负有次要责任。信息时报记者 罗莎琳

  • 律师:中介有义务如实披露信息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律师周冬云表示,根据《合同法》第425条的规定,房产中介作为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如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业内人士还表示,中介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居间房产交易时,不但要如实向各方披露与交易相关的信息,同时还要尽相应的调查义务,如核实房屋产权信息等。如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委托方利益受损,中介公司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买卖双方而言,作为交易主体,同样对交易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如因自身过错导致损失发生,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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