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14: 今日开庭
  • 女子起诉前夫索要孩子抚养费被驳回

      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刘晓丽 邓玉莲) 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离婚后,如果一方不对孩子履行抚养义务,向法院提起抚养费诉讼时,应以谁作为原告来起诉,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呢?今天的案例将为您解析相关法律问题。  起诉前夫索要孩子抚养费  刘某(女)与王某(男)于1996年登记结婚,1998年生育儿子小王。双方于2002年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2005年4月,刘某携儿子小王一起到美国定居生活,之后王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没有支付儿子抚养费。刘某无可奈何,于2017年9月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王某认为子女是抚养费的权利主体,子女本人才是主张抚养费权利的适格主体。刘某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其无权向王某主张抚养费,小王目前已成年,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原告主体不适格,应当驳回其诉讼。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照法律规定定期支付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获得抚养费的实际权利人是子女,而非携带抚养子女的一方。因此本案中,获得抚养费的实际权利人为小王,而小王为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应由其作为原告主张权利。因此,刘某主张王某向其支付儿子小王自2008年3月至2012年9月间的抚养费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刘某的起诉。  一审判决后,刘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其与王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离婚后,儿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由于男方未依约支付抚养费,其起诉主张权利。本案性质是其与王某离婚后约定给付抚养费纠纷,不是婚内子女抚养费纠纷,应当适用《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作出裁判。其是本案适格原告。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刘某起诉依据的事实和权利主张,本案属于抚养费纠纷。一审法院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驳回刘某的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理由阐述充分,对刘某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并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说法  追讨抚养费  应以子女本人为原告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请求权基于父母子女的特殊亲属关系,涉及子女的生计问题,是法律对特殊身份关系的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子女的健康成长应当每个父母的心愿和期盼,父母因为感情破裂而离异,无疑中也会对孩子的成长造成伤害。父母离异后,双方应当给予孩子更多的沟通和关爱,在物质方面也要尽量满足孩子的基本需求,培养孩子健全健康人格。本案中,刘某为了维护儿子的合法权益作为原告而向王某提起诉讼,被法院认定为非本案的适格主体而裁定驳回起诉。在实践中,追讨子女的抚养费应当以子女本人作为原告向不履行抚养费的父母一方提起诉讼保障自己合法的权益。

  • 为图便利而吃大亏?使用第三方支付需谨慎

      近几年,电子支付方式发展迅速,微信、支付宝、QQ钱包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兴起,人们出行、购物甚至是买菜都用起了“扫码支付”,手机渐渐取代钱包成为人们出行的必需品。但在支付方式愈发便捷的同时,资金安全问题与支付风险问题也愈发突出,人们也逐渐意识到丢失手机比丢失钱包所造成的损失更为严重。  越秀法院去年共审理5件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盗窃案,不法分子盗窃得手机后破解手机内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密码,转走或提现微信、支付宝内绑定银行卡资金,或基于与被害人是亲密关系,趁被害人不备用已知密码转走绑定银行卡内资金的情况。综合这类案件特点,用户支付密码往往设置过于简单,导致手机被盗后极易被不法分子破解。加之,现下第三方支付平台都有动态支付条码功能,打开客户端、出示付款码即可消费,一旦被害人手机被盗,资金容易迅速被不法分子挥霍一空。另外,从第三方支付平台或手机银行转账汇款时,除需要输入支付密码外,第三方支付平台也会向预先绑定手机号发送动态的校验码验证用户身份,但实际生活中人们惯常将接受校验码的手机号与支付软件绑定在同一手机,导致这一道身份验证形同虚设。  对此,越秀法院提醒,用户设置密码时不宜使用一些生日、身份证号、微信号、QQ号等简单的密码,并增设支付密令、指纹等第二道秘钥。同时,将支付使用手机与接受校验码手机分开,能有效防止手机丢失后,被冒用身份信息或恶意重置密码。用户也可选择隐蔽的第三方认证平台接受校验码,如自己知道的邮箱。此外,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不宜绑定多张银行卡且金额过大,以免手机被破解后造成过大损失,如若绑定固定的一张银行卡及定额所需的资金,则其损失是可预期的。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彭莉媛 黄思予

  • 牵涉刑案通知开庭?市民收到短信须谨慎

      近来,越秀法院陆续收到当事人打过来的咨询电话,称其收到手机短信,通知其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被该院列为被告人,需来该院参加开庭。经具体询问短信内容后,发现该条短信存在案号错误、法庭错误,且在系统查询无该当事人的刑事案件,法院工作人员当即告知当事人该条短信可能是诈骗短信,请谨慎处理。  目前,虽暂无该类诈骗案件移送该院审理,也不知发送该类短信的真实目的,但鉴于法院收到不少该类咨询电话,因此越秀法院法官提醒:1.非自诉的刑事案件,例如信用卡诈骗罪等,一般均是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后再移送法院审理,如有涉刑事案件,在立案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就会通知涉案人;2.自诉刑事案件,通知被告人出庭时,法院也将会出具带法院院印的开庭传票,提前送达涉案人,而不仅是发送短信;3.在不确定时可拨打电话咨询,亦可拨打12368服务平台咨询;4.据群众反映还存在接到该类短信后,有冒充法援律师者拨打电话约见面谈。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背景下,法院均会为没有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指派辩护,法律援助律师是免费援助。群众在判断对方是否是法援律师时可要求其出示指派辩护公函(具有法援机构公章或法院院印)、以及有效的律师证件。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彭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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