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6: 法治南石  |  
  • 加装电梯不成功,收款业主不愿分款怎么办?

      如今,越来越多老旧小区在加装电梯,由此也引起了不少邻里纠纷,其中有关电梯集资款的问题尤为常见。本期“法治南石”以南石头街道纸南社区加装电梯为例,由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振涛讲述如何处理加装电梯中有关集资款的问题,普及相关法律知识。信息时报记者 丘敏华 通讯员 谭欣莹  基本案情  加装电梯不成功,收款业主不愿分款  今年5月6日,南箕路173号的6户业主来到纸南社区居委会,向社区法律顾问马振涛反映了在加装电梯中遇到的一个棘手问题。据了解,这些业主于2017年5月同意173栋加装电梯,并进行了集资,款项均汇到区某帐下代为保管。2018年8月11日,由于各种原因,电梯加装最终未能取得本栋2/3的业主同意,而国土规划局批前公示有效期已过。  2018年8月11日至29日,经过一轮商议,加装电梯事宜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已陷入僵局。8月30日,全体参加加装电梯的业主一致表决提出,要求区某退还加装电梯集资款,但区某表面上同意分款,私下以各种理由消极处理分款事宜,经多次催促交涉未果。  业主们要求电梯加装集资款保管人区某于9月15日前,连本带利归还各业主集资款。如逾期未能归还,无合理理由故意拖延,则以每日万分之五滞纳金作为经济损失补偿,并保留追究因此引发的各种法律责任的权利。  调查发现  区某超越委托书权限私自拨款  马振涛详细记录业主们的情况后,认为案件事实不能偏听偏信,必须做到全面了解,于是他联系了区某进一步了解情况。在业主提出返还集资款后,区某及其家人同意了该诉求,并公布集资款的使用情况,全部支出为主要4笔。第一笔为公示牌2800元,第二笔为房屋鉴定款5000元,第三笔为加固设计方案费10000元,第四笔归纳为业主代表零星商务费用。  区某要求全部业主均签署其拟定的集资集散协议才愿意分款。各业主全数表决愿意签署分款协议,但区某又以各种理由不愿处理,包括分了集资款就很难再次集资;上班很忙,集资解散协议未拟好;与承建商仍有经济纠纷还未解决,不能分款等等。  马振涛觉得区某行为古怪,该事并不是简单的集资款纠纷。经过调查发现,从集资至今,区某根本没有与拟施工方签署任何委托合同,且汇款人信息不公开,收款账户与房屋检测机构不是同一家公司,也没有出具具体的发票。对此,马振涛认为,区某在明知手续未齐全、未具备付款条件、未咨询各业主的前提下,超越加装电梯授权委托书权限私自拨款款项,且收款方是不相干的第三方,已经能认定为是主观恶意侵占集资款。  法律分析  区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不当得利  马振涛认为,区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不当得利,还有构成侵占罪的嫌疑。  1.从民事的角度来看,区某已然对加装电梯集资款构成不当得利。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由于各种原因,电梯加装最终未能取得本栋2/3的业主同意,加之国土规划局批前公示有效期已过,加装电梯实质上已宣告失败。业主们的约定已经完全不可能成就,所以区某仍然持有大量集资款已经变得毫无法律依据。因此,从民事的角度来说,区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不当得利,按照《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其他曾经给付集资款的业主可以请求区某返还集资款。  2.从刑事的角度来看,区某有构成侵占罪的嫌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区某表面上同意分款,实质以各种理由消极怠慢处理分款事宜,意图扣押代为保存的集资款,经多次催促交涉未果,且超越加装电梯授权委托书权限私自拨款款项,已经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由于侵占罪属于亲告罪,所以被侵占集资款的业主们可以自行去法院控告区某。  随后,马振涛对区某提出了严正的法律风险提示。区某摄于法律的威严,已经向参与电梯加装的业主退回了电梯安装款60万元,居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马振涛表示,在这次的案件中,如果区某事先与拟施工方签署委托合同,则不会产生过多的纠纷。随着我国不断深入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公民群众的法律思维与法律思想也要齐头并进。  马振涛  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南石头街道纸南社区法律顾问,被评为海珠区人民调解先进个人。  他从事法律职业十三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公司治理、公司制度合规化审查、房地产诉讼、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等诉讼案件,同时提供法律咨询、审查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项目谈判等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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