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出手治理,河涌流域“散乱污”场所不再任性!为进一步改善重点河涌流域环境质量,近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清理整顿重点河涌流域“散乱污”场所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本版撰文 信息时报讯记者 卢舒曼 各区整顿重点流域“散乱污”场所 《通告》指出,本次“散乱污”场所清理整顿工作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重点河涌流域、流溪河流域,以及东江北干流和珠江广州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开展。 “散乱污”场所,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以及环保、国土规划、工商、税务、质监、安全监管、消防等手续不全,污染环境的企业、工场作坊等生产经营场所。上述场所涉及的行业包括但不限于印刷、制革、印染、洗水、五金、冶炼、电镀、酿造、水泥、汽修、餐饮、畜禽养殖、食品加工、石材加工、家具制造、仓储、废旧资源回收加工等。 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的“散乱污”场所,依法应予关停取缔的,应于2017年10月31日前自行停产停业、搬迁或拆除。 《通告》要求,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散乱污”场所的清理整顿工作,在2017年12月底前,完成35条黑臭河涌流域和流溪河干流的“散乱污”场所的清理整顿工作;2019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187条重点河涌流域、流溪河流域、东江北干流及珠江广州河段河道管理范围“散乱污”场所的清理整顿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排查辖区内的“散乱污”场所情况,建立清单,在政府网站和主流新闻媒体上公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社积极配合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做好辖区内的清理整顿工作,维护辖区社会稳定。 违规企业逾期不整改将受罚 对于不自行停产停业、搬迁或拆除,或虽已自行停产停业但逾期未完成清理任务的“散乱污”场所,《通告》表示,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供水、供电单位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采取严厉措施,对其予以清理整顿,实现“清污染、清设备、清违建”。 属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由国土资源和规划、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严厉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属违法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构)筑物等出租给他人从事直接排放污水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国土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规定》依法严厉查处。 属违法用水用电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供电、供水单位依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等规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用水。 属未办理环保手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规定,依法严厉查处。 属无工商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等规定,依法严厉查处。属不符合税务、质监、安全监管、消防、农业、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管理规定的,由各主管部门依法严厉查处。 此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散乱污”场所的清理整顿工作安排,并组织抽查。抽查情况将向社会公布。 公民举报有奖励 《通告》还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水务、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散乱污”场所;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